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成功上线运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11-08 09:22:0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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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今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其中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1]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了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不能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二是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动产担保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当前,中国金融发展急需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而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为金融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三是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的结构。在中国现行担保法框架下,企业融资担保高度依赖于不动产担保,其结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四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是登记机构。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民银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借鉴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的最佳实践经验,设计并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可以通过访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门户网站[2]进入。

与国内现行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点:一是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了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二是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三是登记信息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四是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既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五是登记薄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六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这种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的建设,国内尚无先例。在设计上,人民银行充分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现代动产担保制度,并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比如,在制度设计上,现阶段我们要求系统的常用户到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的审查。这是与国外不同的地方,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虚假登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2]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门户网站:www.pbccr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