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内部操作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07-11-05 11:03:00作者:
字体大小:[ ]
 
 

为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登记规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制订本操作规程。

征信中心内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本操作规程所指业务人员是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及分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

征信分中心负责辖内常用户身份资料真实性的现场审核工作,并根据本操作规程,协助征信中心进行相关事宜的调查。

一、   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

征信中心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为各分中心建立中心审核用户

各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登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的,对所在地常用户提交的身份资料按以下步骤进行审核:

(一)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包括完整性和真实性两个方面。

第一步,按照《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清单,审查用户提供的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用户补齐;资料齐全的,进行第二步的审查;

第二步,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首先查看原件是否表面真实,再比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第三步,查验复印件是否已按要求加盖公章。

(二)审核结果录入。资料审查完毕之后,分中心业务人员将审核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进入用户检索页面,键入常用户的登录名进行检索;

第二步,根据检索到的常用户注册信息界面,对照常用户提供的纸制申请材料,比对两者是否一致;

第三步,用户网上注册信息与纸制材料内容一致的,点击审核通过;否则,点击返回上页,暂停审核,或点击审核不通过,结束审核。

常用户材料现场审核业务应当场办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应于受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分中心工作人员在常用户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用户申请材料归档备查。

二、   用户注册资料核查

登记公示系统运维人员定时向业务人员提供新增用户的注册资料;业务人员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对用户在互联网上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如果发生比对不一致的现象,通过电话等渠道进一步核实。

如果经核实发现用户身份可疑的,通知用户所在地征信分中心进行现场调查;若查实用户不存在的,报告征信中心,由征信中心业务人员通知该用户所作登记中的出质人,提示出质人核实登记的真实性。

三、   登记内容的日常监测

(一)特殊名单监测:登记公示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将登记公示系统生成的预警报告定时送交业务人员;业务人员查看报告,发现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无关的内容,应立即向登记部负责人报告,经征信中心领导批准后,删除无关内容。

(二)登记内容监测:登记公示系统运行维护人员每工作日定时将前一工作日登记公示系统新增登记证明编号送交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对登记内容进行查看和分析,查实确属与登记无关的内容,向登记部负责人报告,经征信中心领导批准后,删除无关内容。

四、   用户支持

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部设立用户服务专线电话、专用电子邮箱和专用传真机,为用户提供支持。

用户服务专用电话仅用于接听客户电话,不得因任何原因挪作他用。接收的传真应即时处理。专用邮箱应定期查看,并及时予以回复。

接听用户服务专用电话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业务人员要做到客服电话及时接听,接听时要语调和缓、吐字清楚、态度诚恳。

(二)用户电话反映的问题,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记录,向用户说明给予答复的时间。对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其中涉及登记业务问题的,经与其他负责登记业务的人员沟通后处理;涉及技术相关问题的,形成书面材料,与运维人员沟通后给予用户答复。

五、   用户密码重置

征信中心收到用户重置密码的申请后,首先审核其身份的真实性。对其提交的纸制申请表和身份信息进行审核,查实申请属实的,为用户重置密码。具体按照《登记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密码重置的要求进行。

对于审核通过的申请,由登记业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密码重置,将新密码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反馈给申请人。事先约定的方式采用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选择,包括现场领取、电子邮件方式和邮寄方式。

六、       常用户法定名称变更

征信中心收到常用户的法定名称变更申请之后,对其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资料按《登记规则》第十一和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审核,

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在收到申请表的2个工作日内,修改用户注册资料中的机构名称。

七、   撤销登记的操作

 征信中心登记业务人员根据《登记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撤销登记,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异议登记的撤销。

系统运维人员每日向登记部递交异议登记单,业务人员记录每笔异议登记的发生时间和应当撤销的日期,进行异议登记的监测。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天内,特定的异议登记有当事人未能上传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向登记部负责人报告,经征信中心主任批准后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根据法院裁判的撤销。

收到当事人根据《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提起的撤销登记申请后,工作人员应通过法院对裁判书进行核实,裁判书确实属实的,向登记部负责人报告,经征信中心主任批准后,撤销相关登记内容。

八、   业务统计报表上报

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业务岗人员,应将登记公示系统的注册用户统计表、登记业务统计表、事件特报统计表、系统运行状况统计表以周报、月报的形式,经登记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向征信中心领导上报。

登记公示系统各类统计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中心领导批准,向行领导或相关司局提供。

分中心应按月将常用户现场审核的情况上报征信中心。

九、   档案管理

征信中心要对审查同意的各类申请进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归档资料有:撤销登记申请表、密码重置申请表、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账单异议申请表、盖章申请表和各类申请材料。

    档案资料的查阅或复制须经中心或分中心负责人审批。

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5年,到期档案的销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   证明盖章程序

接到要求在登记证明或查询证明盖章的申请后,并确认收到申请人的汇款凭证传真件后,业务人员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或查询证明编号为查询条件,在查得的相应登记证明或查询证明上盖章,将盖章的证明反馈给申请人。

征信中心在收到盖章申请2个工作日内,将盖章证明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反馈申请人。

十一、 系统运行维护

登记公示系统维护人员定期测试系统的输入、储存和检索能力,保证系统按设计指标正常运行。对于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中的故障,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尽快予以解决。

登记公示系统主机、机房、防病毒、数据库、网络、安全、应用等方面的维护管理另行制定规程。

十二、 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征信中心和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造成登记公示系统事故、用户不能正常登记或查询等违规后果的,记入年终考核;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