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撤销帐户以及补制开户核准通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12-16 16:28:0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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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款人更改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于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应于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办理撤销手续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变更银行帐户内容须提交的资料
(1)变更银行结算帐户内容申请书一份。
(2)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撤销银行结算帐户须提交的资料
(1)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一份。
(2)开户核准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原件。
5、补制开户核准通知书须提交的资料
(1)换(补)发开户登记证申请书一份。
(2)换(补)发开户登记证理由书一份。